一 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二 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本规则及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保方案,确保其维保电梯的性能; (二)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三)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min,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四)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4年;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对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与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组织取得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八)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情况决定,但是不少于本规则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九)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三 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其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达到的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订合理的保养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 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保养计划与方案。 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使用单位书面提出。 四 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内容见第十八条); (二)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三)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四)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维保记录应当经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五 维保记录中的电梯基本技术参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曳引或者强制式驱动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以下分别简称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二)杂物电梯,为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层站数; (三)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倾斜角度、额定速度、提升高度、梯级宽度、主机功率、使用区段长度(自动人行道)。 六 维保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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